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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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喜妞,男,55岁,汉族,住丰乐路南楼4单元1楼66号。
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振国地址:郑州市福寿街96号。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05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申请人2003年、2004年2年的工资共14812.8计元。
3、请求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交纳的统筹金4049.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陈喜妞自1969年以来,一直在被申请人郑州市食品公司上班。1986年9月14日夜,因单位发生火灾,申请人因救火受伤。1986年11月24日上午单位派申请人出外购物,发生车祸,随后住院治疗,肇事单位也对申请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1992年,申请人身体基本痊愈,就向单位提出要求上班,可是,单位领导说申请人身体刚刚恢复,并且单位目前没有适合申请人的工作,让申请人先在家休息,以后有了合适的工作就给申请人安排,并说在家休息并步影响工龄和长级。申请人就信以为真,这一等就是十几年。每年单位都给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申请人都要求上班,每次单位都是说再等等。虽然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但是,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直由申请人缴纳,并且承担了本来应当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申请人由于没有了生活来源,可是全家人又要吃饭,只好学习修理自行车,靠修车微薄的收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现在实在是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存,只好付诸法律,请求归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2005年,被申请人又和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又要求安排自己的工作,可是,被申请人仍然继续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故,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2005年的劳动合同,给申请人安排工作,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03年、2004年未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退还申请人多向被申请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请依法裁决。
此致
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喜妞
200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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