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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成离婚却有“离婚档案”,丈夫再婚是重婚还是法律盲点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没办成离婚却有“离婚档案”,丈夫再婚是重婚还是法律盲点
郑州人徐艳(化名)怎么也没想到,1992年与自己结婚的丈夫李魏(化名),竟然于2005年4月再婚并生子,虽然她曾经办过假离婚手续,但没有办成,如今在档案馆里竟有他们的“合法”离婚档案,同时,区、市民政局又说他们无权撤销离婚档案。到底是丈夫重婚,还是法律盲点?昨日,徐艳带着满腹无奈与疑问来到本报。
  丈夫再婚竟一年了
  “我和李魏是1992年8月13日结的婚。婚后我们夫妻非常好。”徐艳感慨地说。
  “但是,到2004年下半年的时候,他开始早出晚归。”徐艳感觉到了些什么,并随后两次抓到了李魏的“现行”。
  随后,两人陷入冷战。今年6月,徐艳从一位朋友那里得到了一个让她吃惊的消息,李魏已经再婚一年了,小孩都几个月了。
  没离婚离婚手续却存档
  徐艳此时想到,1998年9月18日的时候,李魏为了逃避债务纠纷,要求和徐艳协议离婚。“而这时候,李魏已经因一起经济官司被法院拘留。”徐艳说。
  抱着侥幸心理,徐艳和李魏的一位朋友来到金水区民政局,想冒名李魏办理离婚手续,结果被民政局工作人员识破,离婚手续没有办成。
  然而,当徐艳得知丈夫再婚时,通过档案局查询,竟然查到了他们离婚的登记证明!
  “我们没办成离婚,档案馆里却有离婚手续,而我们两人的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还都是已婚。”徐艳说。
  丈夫是重婚还是法律盲点
  徐艳认为,金水区民政局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金水区民政局应当自行纠错,撤销该离婚登记及相关档案,而金水区民政局则认为,按照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自己“不能自我纠错”。
  昨日下午,郑州市民政局民政处李祖民处长说,确有此事,但是我们认为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要求,除非是当事人受到胁迫,我们无权撤销此档案,徐艳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撤销相关档案。一旦法院判定此档案无效,我们会作出相应配合,并对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此时,徐艳已经以重婚罪将李魏诉至郑州市花园路派出所,但面对档案馆里的“离婚档案”,派出所也犯了难。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有离婚证明在,我们不好抓人,得等到档案撤销才行。”
  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的樊鸿烈律师认为,这其实是个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的法律适用从旧原则,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适用当时的有效法律法规。此事发生在1998年,当时我国还在使用《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25、28条都讲明了,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所以,我认为,民政机关应当撤销徐艳、李魏两人的离婚登记及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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