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下)
发布日期:2005-04-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五、合理开支

  无论适用何种方法确定赔偿额均应当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这一点人们已经达成共识。北京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合理开支的比例达到85%左右,但全额支持的案件很少,通常为部分支持,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很少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实践中,合理开支主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等。

  合理开支中最主要的是“律师费”,目前通常为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笔者认为,支持律师费的数额应当主要与判决确定的赔偿额相关联,同时,也必须考虑到侵权性质是否得到了认定,权利人关于侵犯人身权的诉讼请求等是否得到法院支持等多种因素。据此,确定支持律师费的原则是:(一)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二)被告侵权行为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提高赔偿数额;(三)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按照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

  著作权诉讼中,原告采取公证方式提取证据的比较普遍。由于公证费有相关机关规定的比较合理的收费标准,因此法院是否支持公证费应当主要看涉案公证的效果和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合理开支中的公证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被告承担:(一)侵权基本成立;(二)公证证明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审计费的高低直接由审计金额决定,审计金额一般又与诉讼请求数额相联系,故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六、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有关赔偿的举证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力度不够,即在被告应当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却不提交的情况下,法院有时没有适用证据规则判决被告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从社会效果上显得制裁侵权的力度偏弱。因此,《意见》一方面明确了原告相应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适当加大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这一点贯穿了规定始终。笔者认为,有两点是值得尝试的。一是: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二是: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其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却拒不举证,或所提证据不能采信的,可以按照以下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一)图书不低于3000册;(二)音像制品不低于2万盘。

  七、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权审判中,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并不鲜见,而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却极少,主要原因是法院认为判令被告承担公开致歉或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已经能够达到抚慰其精神损害的目的。笔者认为,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引起重视,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根据著作权案件的特点,笔者对侵犯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有如下意见: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二)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四)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六)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七)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八)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而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此外,笔者根据北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确定了一个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大致范围,即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八、确定赔偿数额应当统一执法标准

  从多年来的审判实践看,北京法院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额,从整体上看效果较好,尤其体现在执法的标准比较统一、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一致,没有发现赔偿额相差过大的现象。除了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外,主要经验有:第一,高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性意见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二,通过积累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对相关问题的研讨,尽量使法官在常见侵权的赔偿计算方法上达成共识;第三,在判决前注意参考在先的成功判例。总之,依法合理确定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对树立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鲁民 张雪松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