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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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登记
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公证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办件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需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应缴费用:
登记费
1、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申请人缴纳: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0.10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0.04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0.03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0.02超过10000部分0.01抵押登记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个人住房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的,100元/套由申请人缴纳申请组合贷款或其他贷款的,200元/套由申请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