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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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
贵阳律师网开通以来,在有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的咨询中,我们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上述概念认识不清,容易混淆。由于上述行为严重伤害到夫妻感情,为一方所不能容忍。一项调查显示,出于不同的原因,很多已婚者都曾在一段时间里认真地考虑过离婚问题,尤其当夫妻任何一方上述行为时,他们的这种考虑会变得相当具体。尽管并不是所有的上述行为都能致使婚姻破裂,但一方移情别恋常常是另一方硬起心肠要离婚的原由。当一方有上述行为时,另一方常常表现出情绪激动、盲目等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的“捉奸”,以求得到心理的慰藉和财产上的补偿。为正确引导陷入困惑的当事人,就有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的概念和区别分述如下:
什么是重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是指:(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3)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主要以上述第二种形式存在。重婚罪证据的收集重婚罪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
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恋证据的收集同上重婚罪的取证至于说到重婚罪取证难的问题,我主张必要时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同居”是有区别的,“同居”现在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社会上的“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行为。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重婚。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那么,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婚外同居规定了认定标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予以认定。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在法律咨询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往往无法区分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往往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构成重婚罪,错误地将两者等同起来,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从我国立法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做了区别性规定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两者又有交叉重合之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不过重婚行为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婚姻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婚姻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和标志。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从近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能够认定重婚犯罪的情况不多。有配偶者很难再公开与他人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又很难认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换句话说,当事人也不会蠢到明知要判刑还要等到判刑。什么是婚外恋通俗的说,婚外恋是指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的男女关系,以婚外性行为为特征的婚外男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婚外恋只是道德问题。人们对婚外恋的态度,可以从以下的称谓中看出变化:通奸—第三者—婚外情。“通奸”这个词汇不仅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而且在某一特定时期还被当作犯罪行为。而“婚外情”显然是个中性词,甚至会因为一些特殊色彩而为某些人津津乐道。通奸与婚外恋其质的区别在于:通奸意在性关系,婚外恋意在恋情,当然也有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打破当前的组合转向新的组合;二是疯过吵过闹过之后退回去。婚外恋多数选择了后者,他们只想获得婚外感情的刺激,却懒得离婚。多数人的婚外情只不过是婚姻生活中的一个小小插曲。经过了种种无主题变奏之后,这些出过轨的丈夫或妻子,最终多又回到了家庭及“结发”配偶的身边。外遇是人类婚姻的伴生物,而且,“外遇”现象包含了十分复杂的社会、家庭、个人的心理内容。外遇形成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两个:一是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导致的,故男人外遇比例较高。二是个人在婚姻中欲求不满所致。当然,外遇伤害到夫妻感情,其中,外遇者的婚姻有相当的比例会以离婚收场,我国现在因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以上规定来看,只有在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是不能得到赔偿的。但一些当事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过,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还是能得到适当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对方婚外恋的证据,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的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做出的让步,在财产分割上争取更多的权益,以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同时也是对自己承受痛苦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