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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赂案件“二翻”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5-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笔者通过对2000年以来某市检察院和法院审理的贿赂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以下简称“二翻”)现象较为普遍。统计分析表明,有80%贿赂案件被告人和证人人存在“二翻”现象,值得引起必要的重视和思考。

    一、“二翻”现象的主要特点及原因

    (一)贿赂案件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二翻”有其必然性。

    首先,从事实与证据角度看,行贿与受贿行为发生时,大多无第三人在场,在证据上表现为“一对一”,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行贿人陈述,一般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力明显单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较少。

    其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分析,这类犯罪主体一般为国有单位的领导干部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层次和相当的智力水平,作案手段带有较强的智能性,他们往往在犯罪前早已做好充分思想准备,故意施展障眼法,打擦边球,有意回避或割裂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某镇党委书记受贿后,拒不承认与提拔干部有关,硬是往家中喜丧事等人情往来上靠拢。同时,由于犯罪主体社会地位不一般,阅历丰富,活动能力较强,其中不乏“能人”、“功臣”等,善于利用关系网,发挥“光环”效应,煽动媒体,干扰办案;还会借口影响经济发展,搬动领导干预办案。

    再次,从司法与社会环境考察,一些贿赂案件的辩护律师素质不高,不是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开展辩护,而是抱有“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心理,在关键问题上施展伎俩,点拨、诱使当事人翻供、翻证,对于“二翻”增多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另外,一些行贿人意志不坚,在被受贿人亲友视为救命稻草后,成为重点“争取”对象,迫于各方面压力,最终不得不违心翻证。例如某局长利用单位搞建筑工程,一次收受包工头5万元。案发后,在其妻恳求下,包工头作出了该局长收钱后随即要求返还被其拒收的证言。当前,在建筑领域,包工头们十分担心自己一旦供认行贿,就会背上背信弃义的骂名,更怕上了“黑名单”以后,再也承包不到建筑工程。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也正是此类人群的心态反映。

    (二)“二翻”现象相对集中在起诉和庭审阶段。

    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经过紧锣密鼓的侦查讯问阶段之后,一般要经历精神紧张期、缓冲期、适应期三个阶段。而在起诉、庭审阶段时,被告人已经知晓自己将要被指控或审判的具体事实,紧张情绪相对缓解,心理压力大大减轻,容易产生持久对抗的思想。翻供是被告人自我保护的本能,也是对抗刑罚的基本手段。由于案情基本明了,因此被告人翻供有了针对性,证人翻证也有了明确的对象。此外,贿赂案件被告人在起诉阶段多已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有一定的行动自由,这也为他们翻案提供了机会。有些案件,由于个别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案,好大喜功,诱供诱证,甚至逼供逼证,也是造成“二翻”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判决生效后的“二翻”增多。

    笔者从法院审监庭及监狱等部门了解到,贿赂案件在判决生效及刑罚执行完毕后,当事人在被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翻供申诉的较多。原因是当事人意图利用申诉权,在申诉阶段以“二翻”的方式改变有罪判决。另外,法律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诉时效期限没有合理限制,给当事人翻供提供了便利。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有罪,却利用法律的疏漏,利用案件时过境迁,证人记忆不清,有些关键证人已经死亡等有利条件,首先翻供并采取各种手段迫使证人翻证,以达到申诉改判,宣告无罪,恢复工作和待遇,挽回经济损失等目的。

    二、“二翻”对司法权的冲击

    日益增多的“二翻”现象,不仅重复消耗司法资源,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重要的是,客观上严重影响法律和司法行为及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容易出现错改、错判,或反复侦查、起诉、审判等不稳定状况,使公众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准确性产生怀疑,使社会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减低;同时,如果因“二翻”而造成案件改判增多,势必对司法人员产生强大的精神冲击,致使检察人员不敢查,审判机关不敢判,或者定罪量刑采取保守主义,让犯罪分子占了便宜。

    三、遏制“二翻”的对策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贿赂案件的前期侦查固然重要,但就整个案件看,后半程的公诉和审判阶段更不可小视,其不仅决定案件的结果,也是对侦查环节的检验。因此,检察人员应当针对贿赂案件在公诉和审判阶段翻供多,证言变化多,案情不稳定等特点,对全案从证据、事实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各个角度冷静思考,认真疏理。

    一是要针对移诉内容堵漏固证,重点加强证明力相对薄弱的证据。对于嫌疑人可能提出辩解的情节和理由,诸如受贿行为属于“人情往来、友人借款、亲属所为”等等,要有应对措施,做好反“翻”准备。

    二是对一次完整的讯问或者询问过程实行“二同步”。即同步录像、同步自书,以证明言词证据生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日后翻供、翻证,并排除刑讯逼供、诱供的嫌疑。同时,运用视听技术锁定证据,也为公诉人当庭举证提供有力的物质保证。

    三是对非言词证据的搜集要做到“全、细、准、固”。“全”,即全面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似疑非疑:“细”,就是要对证进行细致梳理,证据与事实应一一对应,对不合程序的违法证据坚决舍去:“准”,就是准确认定事实,必须在排除一切可疑情节,排除其他可能的前提下去证明某个事实:“固”,是固定证据,以物固证,防止证据被人为改变,必要时可提取原件以备当庭出示。

    四是对于妨害作证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侦查机关在发现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亲友等有串供、诱证和其他妨害作证行为时,要立即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李泉 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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