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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国食药监复停字〔 〕 号
(被申请人)
:
(申请人)
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抄送:
申请人、第三人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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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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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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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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