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授权委托书个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40204................;联系电话:189........。
诉讼代理人:范新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309568884。
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是外甥亲戚关系。委托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参加与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二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之规定,特授权范新春为与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的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范新春的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等。
对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XX
2014年5月20日

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