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
申诉书申诉人 ,男/女 族,身份证号440111xxxxxxxxxxxx 住址xx市x区xx路x号 。
申请事项: 申诉人因不服xx大队于2014年xx月xx日作出的第xxx号
交通事故认定书,特提请重新认定本次事故责任,请予核准。
事实与理由: 2014年7月17日05时10分,在x市x区x路,“行人甲”被“肇事司机乙”驾驶的黑色“奥迪”牌小客车(车牌号 )在道路中心北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7日06时10分死亡。2014年8月15日 出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诉人认为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事故原因未查明 申诉人认为交警并未查明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认为“行人甲”横穿马路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为什么“行人甲”要横穿马路却未作
调查。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行人甲”曾与其乘坐之出租车的司机发生冲突,并互相殴打追逐,申诉人认为“行人甲”突然横穿马路可能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矛盾有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并未就此查明相关事实,有失公允。
二、事故责任划分错误,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司机乙”存在过错:
1、“肇事司机乙”作为机动车辆驾驶人,未尽谨慎驾驶义务 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行人甲”横穿马路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司机乙”不承担责任。 但驾驶机动车辆为
高度危险作业,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而非机动车一方相对于机动车方而言是弱势群体,故法律也要求机动车方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以保护非机动车方的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尽管“行人甲”横穿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其行为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责任。“肇事司机乙”在道路平直,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未确定前方道路是否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径直通过,导致“行人甲”被撞致死。作为驾驶员的“肇事司机乙”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是造成“行人甲”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肇事司机乙”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相关的过错行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