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法律文书】异议人:北京00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00(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00号
委托代理人:000
2000年4月1日,贵院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北京市00路00号00号楼00号商铺,进行了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2006年9月11日,异议人与00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赁了异议人位于广渠路28号珠江华景家园甲217-南202、203号商铺(下称“该商铺”),租期7年。该商铺属于异议人所有。因该公司迟迟不支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等费用,异议人已于2008年1月28日将其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并腾退商铺。该案将于2000年4月7日上午八点三十分在朝阳区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000。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公司的财产予以进行查封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异议,恳请贵院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解除查封,将该商铺归还异议人,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北京市00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00有限公司
200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