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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本或其他复制品(副本、译文)与原件(正本、中文原本)相符证明书
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副本或ХХ文译本)内容与《ХХХХ》原本(正本或中文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证明影印本或其他复制品(副本、译文)与原件(正本、中文原本)相符。
2、此证明另行编号,公证员仍为办理前面所证明的公证书的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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