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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
机构名称预核字[(年份)](编号)号
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准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为:
“ (核 准 名 称) ”。
该名称用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筹备活动,不得转让。
该名称保留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该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登记条件,申请者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抗辩登记机关对登记条件的审查。登记机关也不得以机构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登记。
本通知书在保留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要,应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印章)
二
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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