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 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3、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型纸。 4、应当使用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
一、投资人只需按照本申请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即可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企业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投资人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查询清单。
四、被委托人应当携带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五、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样或者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字样的,应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
六、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对这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七、本申请书应采用A4规格纸印制,投资人可采用A4规格纸自行双面复印。
八、投资人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九、对字迹潦草、书写不清、难以辨认的,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核准受理人员有权要求投资人重新填写。
十、已核准但未完成企业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投资额、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应当由原投资人申请撤销原企业名称。
十一、除当场提交且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外,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十二、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十三、全体投资人应予本册文书末尾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本册文书所填内容予以确认。
企业(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事项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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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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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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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首次出资额 |
万元 | ||||
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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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人 | |||||||
序号 |
姓名(名称) |
证照号码 |
投资额(万元) |
投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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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并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或者委托__________前来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权限如下(在所选唯一项目前的括号内打“√”,选择两项及以上或涂改的,本委托书无效。)
( )1、不同意修改本申请书的任何文字内容。
( )2、同意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
( )3、同意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并且,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