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如下:
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讨论范围包括:
1.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中的疑难案例及我所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
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问题;
3.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4.律师业务中的其它法律问题;
5.涉及我所主要业务的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
二、集体讨论会的例会时间,是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行,全所律师应出席。会议由所专职律师轮流主持。
三、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
1.情况简介;
2.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3.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
四、主持人职责:
1.负责召集会议;
2.确定会议议程安排。
五、主持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自选安排委托所内其他专职律师代为主持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律师,应向主持人请假。
六、本制度适用于我所专职律师,特邀律师、兼职律师以及我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