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____,女,42岁,汉族,____县人,系已故被害人原____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之姐。现住____市____区________街40号
被告:____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____,局长
第三人:____省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____,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________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和赔偿因被告非法扣留并已无理付给第三人所属原告财产1950000元及利息327600元人民币。
3.责令被告赔偿因非法拘禁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黄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损失。
4.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强行抓捕经济纠纷案当事人作“人质”,帮助他人敲诈勒索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被告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被确认为非法。因为,被害人黄成及所在公司与第三人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何来欠债诈骗之说。被告置上述事实于不顾,竟将利用“人质”非法从原告处勒索来的1950000元巨款划给了与原告无任何牵连的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被告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给原告及被害人造成了极其惨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黄____及被害人黄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