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酬本企业员工一年来的辛勤,特制定本细则。
2.本企业正式员工年终奖金的发放核计,悉依本细则办理。
3.员工于当年10月1日(含)以前转正者,均予办理。其计算方式自转正之日起为计算日期,并照下表规定核计。
转正服务月数 |
奖金天数 |
备考 |
3个月 |
7天半 |
1.本表所指月份以足月计 |
6个月 |
15天 |
2.奖金数包括职务加给 |
9个月 |
22天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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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上 |
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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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加发奖金;
(1)记大功1次,加发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功1次,加发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嘉奖1次,加发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表扬1次,加发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减发奖金:
(1)记大过1次,扣减相当30天薪金的奖金。
(2)记小过1次,扣减相当10天薪金的奖金。
(3)申诫1次,扣减相当3天薪金的奖金。
(4)警告1次,扣减相当1天薪金的奖金。
(5)旷(工)职者照天数计,每旷1天扣减奖金2天,不足1天者按1天计。
(6)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15天者扣减奖金15天,达30天者扣减奖金30天。
(7)迟到早退(合并计算)每满3次,扣减奖金1天。
6.服务未满1年者,事、病假照比例折算。
7.本年度内有功与过两种记录者,可予抵消或抵减。
8.本细则所指奖惩等记录,适用于当年度,不得跨越年度计算。
9.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
(1)辞职或解雇者。
(2)资遣者。
(3)停薪留职者。·
(4)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10.顾问人员、试用人员、临时人员一律不发年终奖金。
11.年度的计算由每年1月1日起至
12.服役复职人员,其当年度的奖金从复职之日起算,不足3个月者不发。
13.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