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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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诉的被告人……一案,经审查缺少部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请你在收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五日内,补充以下证据、材料,送交本院______庭。?
一、……??
二、……??
三、……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共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立案时,要求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补充证据等材料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