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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以物抵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____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作价____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写明以物抵债事由。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价。

    4.写明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____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如仅申请执行人协商同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

    5.裁定内容。表述为:“将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________作价____元交付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债务。”。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抵偿价,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如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写明“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买受人的姓名或名称,办理过户手续的行政管理机关名称。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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