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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有关单位或公民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因持有生效的( )第 号________指定交付的____________日本院向____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____却协同被执行人____转移上述财物(或票证),本院于____________日向____发出限期追回转移的财物(或票证)的通知,至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向申请执行人____承担____元的赔偿责任。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由。在“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表述为:“因持有生效的( )第 号____指定交付的____________日本院向 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协助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生效法律文书的编号和文书名称,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的名称、数量等内容,执行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日期。

3.协助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情况。表述为:“____却协同被执行人____转移上述财物(或票证)。”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擅自转移财物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4.限期追回被转移财物或票证的情况。表述为:“本院于____________日向____发出限期追回转移的财物(或票证)的通知,至今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执行法院发出限期追回财物(或票证)通知的时间、对象,追回财产的结果以及未追回财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情况。

5.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6.裁定内容。表述为:“____向申请执行____人承担____元的赔偿责任。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擅自转移财物(或票证)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7.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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