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搜查笔录
案由:
搜查时间: 年 月 日 午 时 分起至日 午 时 分止。
搜查地点:
执行搜查人: 搜查证 字第 号
参加搜查人:
被搜查人:
见证人:
执行搜查人宣布搜查结果:
被搜查人意见:
执行搜查人: (签名或盖章)
参加搜查人: (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被搜查人: (签名或盖章)
注:①执行搜查人必须向被搜查人宜布应予扣押的物品,并听候处理。
②必须当场填写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附于本搜查笔录后存卷,一份交被搜查人备查。
③本笔录不得涂改。
附:
搜查令是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搜查人员在进行搜查之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人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派员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搜查应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搜查笔录中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