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审核,本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特发此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城市规划区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用地的法律凭证。 二、凡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用地单位:_______________ 市规地
用地位置:_______________ 图幅号:_________
用地单位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发件日期:________
用地项目名称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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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粮田: 菜地: 其他: |
代征用地 |
城市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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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用地 |
城市绿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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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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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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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遵守事项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意事项:
1.概略范围见附图,准确位置及坐标由______市测绘院钉桩后另行通知。
2.请与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土地或房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用地时如涉及房屋、绿化、文物古迹、测量标志、市政、交通等地上、地下设施要注意保护,并应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办理。
4.建设项目需施工时,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当建设任务撤销或部分任务撤销后,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相应撤销。用地单位应主动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交回土地,不得私自转让、荒废或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