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
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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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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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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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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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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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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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万元) |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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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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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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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
增(减) |
法人/非法人 | ||
增(减) |
法人/非法人 | |||
增(减) |
法人/非法人 | |||
经营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本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此外,根据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还应提交:
[1]名称变更:应当向其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企业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申报。
[2]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3] 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2.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4]经济性质变更:
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5]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注册资金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经营期限变更:
1、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2、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8]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1、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