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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第一次)范例

  案由:陆______诉张______继承案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地点:北京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持人:陈______
  参加讨论律师:陈______、郭______、刘______、杜______
  记录人:杜______

  案情:
  陆______生前系______市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公司)木工,______年________月被中国建筑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派往美国关岛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筑公司)工作,合同期______年。其间,太平洋建筑公司对包括陆______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关岛中库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岛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陆______在关岛工作时被玻璃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______留有遗产1892. 50美元及衣物,被其父母取回。陆______生前曾带回彩电、金首饰及l000美元等财产,实物所值1165美元.陆______生前未留下遗嘱。陆______死亡后,其父陆______、母蔡______以死者亲属名义写信到美国,追索雇主责任保险赔款,并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关岛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答复一凡向死者亲属提供被保险人投保所指定受益人的依据,而是按美国《雇员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确定陆______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为其配偶张______和女儿陆______,并告知按死者平均每周工资210美元计算,配偶每周应获得35%,女儿每周应获得15%;职业死亡最高赔偿领为4万美元。美国寄了一个月的保险赔偿金840美元后,张______、陆______即向美国提出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要求。_____年______月,美国关岛政府劳工部工人赔偿委员会批准关岛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申请,并将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指名汇给张______。同年7月,张______领取这笔保险赔偿金后自愿捐赠2万元给市建一公司,市建一公司以解决张______工作调动、生活及偿还陆______国外债务为由,接受了赠与,双方遂办理了公证手续。陆______之父陆______、母蔡______、也主张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张______不同意。_____年______月,陆______、蔡______向南京市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陆______遗产,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
  主持人(陈______):本案是继承案件和保险赔偿金权属案件的合并审理。继承案件中,因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被继承人陆______也是中国公民,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继承的标的物是双方主事人一致认可的动产火联〕_美元,所以适用我国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判决第一顺序继承人陈______、蔡______、张______、陆______各继承汉______)美元,对此大家认识一致。在涉外保险赔偿金权属纠纷部分涉及到涉外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中,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至于涉外动产所有权法律适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请各位讨论一下。
  刘______:美国关岛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的复函只答复了陆______ 生前参加了保险,并依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确认陆______配偶和女儿是保险赔偿金的合法受益人,但未对陆______是否指定受益人作出明确答复,应当视为陆______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民法通则)第8章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中太平洋建筑公司为陆______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旨在保阵工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时向死者生前曾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予以经济上的补偿和帮助。陆______系我国公民,生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就是原、被告四人,他们均系我国公民,居住生活在我国境内,争议的标的物4万美元也已汇入我国境内,在美国发生的法律事实已告结束,因而我国成为保险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我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我国是主权国家,不应受他国法律的影响。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4万美元应判归原、被告所有。张______单方处分4万美元,赠与市建一公司,侵犯了共有人的利益,其行为无效,市建一公司应返还张______2万美元保险赔偿金。
  杜______:虽然对涉外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纵现国际私法领域,不难发现,随着国际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以往适用的“动产随人”原则已不能适应解决涉外动产物权、所有权的实际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从本国经济和主权要求出发,同意适用法律关系中标的物所在地国家法律解决日渐增多的动产所有权这类法律冲突。因为物权的排他支配性质,对第三者经济利益有决定性影响,而且对于某一个国家的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操作起来将有许多不方便,给国际民事交往的安全和稳定带来影响。因而现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解决涉外动产所有权已被许多国家用立法形式加以确认或为司法实践所公认,成为国际惯例。案件审理中有法依法,没有法依政策;涉外案件没有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约定的,就适用国际惯例。因此该保险赔偿金权属问题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美国关岛保险法规。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情况下,应按美国法将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判归张______和陆______所有。
  陈______:好,今天的讨论就到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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