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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再终字第    号

  原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此处写明对原判的上诉、抗诉和本院二审作出的裁定或判决及其年月日和字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原一审案件无此段),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处简写提起再审程序的经过)。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审有效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提起再审的主要根据和理由。如果检察院在再审中提出新的意见,应一并写明)。

  经再审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证据足以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如果对事实、情节方面有异议,应当抓住要点,予以分析答复)。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确认的事实、情节和当时的法律政策,论述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指出原判的定罪量刑,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或者全部是错误的。对于申诉人及有关各方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二、原系一审结案,提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的第___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的第___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______(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三、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再审后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和本院(______)___刑终字第___号与刑事裁定;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四、原系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的第___项和本院(______)___刑终字第___号刑事裁定的第__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刑初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的第___项和本院(______)___刑终字第___号刑事裁定的第___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______……(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
  第五、原系二审改______刑终字第___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______……(写明改判的内容)。”
  第六、原系二审改判结案,再审后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本院(______)___刑终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的第___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______)___刑终字第___号刑事判决的第___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被告人______……(写明改判的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制订,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经提起再审程序后,组成合议庭或者另行组成合议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再审,确认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决定予以改判时使用。
  二、如果系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首部第一项应写“抗诉机关”。
  三、当事人的称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写明:(一)原来是第一审的,写明原审时的称谓,如“原审被告人”;(二)原来是第二审的,写明原二审时的称谓,如“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未上诉的写为“原审被告人”。
  四、“提起再审的根据”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写为:“本院又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写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写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监字第×号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写为:“×××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
  五、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首部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应当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六、未开庭审理的,应当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至“现已审理终结”之前的内容,改写为:“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七、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事实部分应当首先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然后再写明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八、本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法,可以参阅按一审程序再审改判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说明的第四条。
  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论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均应当将判决书尾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改写为“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如果系共同犯罪案件,其中有改判原审被告人死刑的,尾部应当依照样式11说明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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