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______,男,现年______岁,汉族,______市_____区人,_____区供销社干部,住_____区_____路_____8号。
上诉人因收受贿赂一案,不服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法刑字第_____号判决,提出上诉。请求:
①撤销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_号刑事判决;
②宣告上诉人______无罪。
上诉理由:
①原审判决书认定我“身为一国家干部,不务正业,利用职务之便推销商品”是没有根据的。我帮助推销商品,一没有打着供销社干部的旗号,二没有利用工作关系,三没有利用自己的身份、手中的权力强求任何一方出售或购买商品,与自己的职务没有任何联系。只不过是利用业余时间,传递商品供销的信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绍双方业务,促成双方成交,与《刑法》第185条关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路之规定明显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打击经济犯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中国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他人推销、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劳费”等名义索取、收受对物的,不应定受贿罪,而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②上诉人帮助__________公司推销了大批积压饰布,为__________公司的地毯找到了销路,加快了上述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满足了买方的需要。我们现在缺乏有效的交易市场,商品信息交流不发达,我的活动客观上对商品经济活动有利。上诉人并没有索取“酬劳费”,帮助推销商品,对公司有利,一般都有奖励措施。上诉人接受“酬劳费”,虽然是错误的,但根据“两院”《解答》的精神只是一般违反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可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理,不应以受贿定罪。
③一审判决书对上诉人的行为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显属不当。适用这一《决定》是以犯罪为前提的。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罪,自然不能比照受贿罪论处。
综上所述,特提出前列上诉请求。鉴于上诉人已在本案宣判之前被捕,实属无罪受押,恳请二审法院尽快依法作出无罪的终审裁判。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