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______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______(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诚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2.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