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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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方因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______(原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名称)委托______(原鉴定机构的名称或者鉴定人员的姓名)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准许或不予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