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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面面观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的一种极其重要的刑事法律文书,它是根据刑事案件侦查结论制作的,具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是刑事案件侦查结果的集中反映和最精要的总结,又是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凭证,它还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的依据之一,有的还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材料。它产生于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三者之间架起桥梁,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内容严肃、结构科学、形式庄重,周全,有着丰富多样的内涵。下边试从不同角度透视起诉意见书,以期得到合乎实际的科学的认识。
  一、提起公诉的关捩所在侦查监督的书面凭证
  习惯上人们都把起诉意见书归入侦查终结文书,这自然不无道理,但是这样划分没有完全反映起诉意见书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是三个互相关联的诉讼程序,而在侦查和审判之间有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那就是“提起公诉”,它在侦查和审判两者之间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并将前后几道诉讼程序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以保证诉讼任务的完成。起诉意见书正是提起公诉这个重要环节的关捩所在,由于它最先进入并直接参与提起公诉活动,因而它驱动公、检、法三个轮子运转,推动了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的运行。学术界有人建议把起诉意见书划归提起公诉文书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的。
  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决定,这种审查决定意味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也意味着由新的认识主体对案件侦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或肯定正确的侦查结论,或否定不正确的结论,或纠正侦查中违法违纪行为,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所有这些都为了保证办案质量,能为侦查监督提供书面凭证,使侦查监督成为可能的正是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提出起诉意见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是双向互动的,促成这种互动关系的也是起诉意见书。
  二、演绎推理的思维凝聚正面立论的具体运用
  从形式逻辑角度来看,起诉意见书的成文过程实际上是运用演绎推理的思维过程。我们知道,所谓的演绎推理是从两个已知判断推出新判断的过程,是从一般到个别的认识过程。具体到每份起诉意见书,它的内容中无一例外地都隐含着一个直言三段论“大前提是凡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且罪行性质严重、已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小前提是某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罪行性质严重且已达到法律责任年龄;结论是某犯罪嫌疑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推理大前提周延,小前提正确,结论科学,符合思维规律,具有无可辩驳的逻辑力量。”
  若从功用来看,起诉意见书当属于应用文范畴,可是从文体来区分,它又属于议论性很强的文章,运用的是正面立论手法。每一份起诉意见书都有一个共同的鲜明论点,即某犯罪嫌疑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应提起公诉,支持这个论点的论据有两种,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是为事实依据;二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的条款,是为法律依据。其论说过程兼用说明(比如对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和背景材料的说明)、叙述(比如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叙述)、议论(比如对罪行性质的认定、对犯罪手段、后果的议论)等手法,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形成概念,达到对罪行性质的正确认识,然后比照《刑法》的相关条款,得出结论,通过论证,形成起诉理由,通篇持论有故,言之成理。
  三、完整的组合科学的布局
  结构完整是起诉意见书一大特色,这种完整性除了它自身都有首部、正文、尾部、附项外,还表现在它与案卷材料、证据的相互关系上。每份起诉意见书都不是孤立的存在,它和案卷材料、证据相互印证,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有机组合。起诉意见书的内容源于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又统驭、涵盖这些材料,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是对案卷材料的浓缩、提炼和组织:而案卷材料和证据又对起诉意见书观点的确立以强有力的辅佐和支持。缺乏案卷材料和证据的支持,起诉意见书是不能成立的,重视案卷材料和证据的证明作用正体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这一办案原则精神。
  科学的布局使得起诉意见书犹如一台精密的仪器,各个部件之间密切关联,配合谐调。起诉意见书正文的第一部份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这是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材料;第二部份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这是提出起诉意见的事实依据;第三部份是对罪行性质的认定,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个部份内容接榫紧密,上下贯通,透露出特有的庄严、肃条的气氛,像一张法网,周全而又严密。试想如果缺乏背景材料的介绍,起诉意见书就失去对象,成了无的放矢;如果没有列举犯罪事实,起诉意见书就失去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了根本;如果没有第三部份内容,起诉意见书就失去法律的依据,缺乏强大的支持力量。总之,缺乏或遗漏其中任何一部份内容都会削弱乃至破坏起诉意见书的作用,因而也就称不上完全意义的起诉意见书,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严肃的内容庄重的形式
  起诉意见书的内容形式两者互为表里。公安工作特有的严肃性赋予它庄重的形式和严肃的内容,由于起诉意见书所记写是已经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材料,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些事实和证据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生杀予夺,关系到他本人和亲属的荣辱祸福,其重要性和严肃性自不待言。正是这些严肃的内容制约、规范了庄重的形式;另一方面,庄重的形式为反映、表达严肃的内容需要而确定。把因案而异的内容熨贴地纳入规定的模式之中是制作起诉意见书必须实现的目标,内容的规定性又使得每份起诉意见书五脏俱全,要素齐备:单就形式而言,起诉意见书都须按规范形式制作,并符合规范要求。从两者关系看,是以不变的形式对付变化的内容。顺序固定。结构平稳,重法度而又讲科学,形式保证了内容的完整,顺畅和条贯;格式划一,文面整饬,庄重的形式包裹着严肃的内容,实现两者和谐的统一。毋宁说,起诉意见书科学的布局,庄重的形式是它严肃内容的外化,这是我国公安人员长期从事公安文书制作实践的科学总结,也是他们对我国古代文书尤其是古代司法文书优秀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综上所述,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所制作的最直接进入并参与和推动提起公诉的刑事法律文书,它在提起公诉这一独立的诉讼阶段扮演重要角色,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一头连着公安机关,一头连着法律,它关乎法律的神圣和尊严,又和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攸关。上文所论及的它的各个不同的侧面,展示了它丰富多样性的内涵,为我们全面、正确认识起诉意见书提供了方向和可能。科学、全面地认识起诉意见书是为了规范地制作和正确地使用它。但是不管它如何丰富和多样,都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属性。我们必须牢牢地掌握住:写进起诉意见书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行为确已构成犯罪,罪行性质严重,且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记入起诉意见书的只能是已经查明的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这一点是不能变更和移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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