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
公证处),在我的面前,
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
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
1.此格式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类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2.内容符合《××××法》援引上述三个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
3.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在证词中列明;
4.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5.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