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3-1)——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公刑赔不受字〔××××〕×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不予受理的事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因《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不予受理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审查认为刑事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不予受理的事由”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对应填写该条款中的具体项作为法律依据。
四、以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不予受理的,增加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