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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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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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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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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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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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及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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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方式 |
□1.当场缴纳; □2.限15日内到 缴纳。 | ||||
罚款金额 |
(大写) ¥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2.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4.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执法人员: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签收情况: 经办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