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交通部观光局观里人字第093000590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交通部观光局阿里山国家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业务处理,适用本细则之规定。
第3条 本处设下列课、室:
一、企划课。
二、工务课。
三、管理课。
四、游憩课。
五、秘书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第4条 企划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观光资源之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观光建设之规划事项。
三、研究发展业务及工程建设计画管考事项。
四、民间投资经营观光游乐与住宿设施之推动及审查事项。
五、用地取得事项。
六、风景区土地使用、建筑规划管制及申请许可会办案件之审查事项。
七、有关法规之搜集、研究、整理及编纂事项。
八、观光游憩信息之研究与统计事项。
九、风景区管制规定之研拟事项。
十、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之汇办、编制事项。
十一、其它有关企划事项。
第5条 工务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开发建设、植栽美化、灾害治理等工程之规划事项。
二、建设工程之探勘、测量及设计事项。
三、建设工程之发包、施工及监造事项。
四、各游憩据点、公共设施之绿、美化工程事项。
五、灾害之治理工程事项。
六、其它有关工程建设事项。
第6条 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风景区内各游憩据点之经营管理,环境卫生维护、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污染防治等之统筹事项。
二、游憩事业之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观光资源与特定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保育统筹事项。
四、观光、游憩、住宿及公共设施之管理与辅导及管理站之联系、协调事项。
五、驻卫警察及清洁人员之联系、协调事项。
六、风景区对外交通之联系配合事项。
七、各项违规事件之处理事项。
八、其它有关管理事项。
第7条 游憩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游憩解说设施之规划、设计及制作事项。
二、游憩活动规划、宣传推广及执行事项。
三、游憩活动之配合及支持事项。
四、游憩及解说推广资料之编印事项。
五、旅游服务、解说义工之培训及管理事项。
六、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项。
七、计算机信息业务之推动与管理事项。
八、其它有关游憩服务及解说事项。
第8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文书收发、缮校、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及档案、书籍之管理事项。
二、现金出纳之收支及票据、有价证券之保管事项。
三、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事项。
四、车辆、器材设备之管理与修护事项。
五、财物购置及房屋修缮之管理事项。
六、土地、财产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七、员工薪给之制发事项。
八、公劳健保费用、公务人员退抚基金、约聘雇人员离职储金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提拨等之计算与缴纳事项。
九、行政革新、为民服务工作之推动及管考事项。
十、公共关系及新闻发布事项。
十一、本处大事纪之搜集及会报处理事项。
十二、其它不属各课室掌理事项。
第9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职务归系及人力规划事项。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叙、俸给事项。
三、职员差勤管理事项。
四、职员训练、进修、研习、出国、考察事项。
五、职员考绩、奖惩事项。
六、职员保障、褒奖事项。
七、职员退休、抚恤、资遣及离职事项。
八、职员待遇、福利、保险、互助事项。
九、职员人事资料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十、职员在职、服务及离职证明书之核发事项。
十一、人事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退抚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岁出概算、预算、决算及相关资料之搜集、编制事项。
二、预算之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会计报告之编制、陈核事项。
四、经费审核、收支凭证保管及报核事项。
五、现金票据及财务查核事项。
六、采购案之监办事项。
七、兼办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退抚事项。
八、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条 本处于所辖风景区设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项:
一、旅游服务及解说之执行事项。
二、旅游秩序、安全之维护及管理之执行事项。
三、环境卫生维护及污染防治之执行事项。
四、公共设施之管理及维修事项。
五、观光资源之保育与特有生态、地质、景观及水域资源之维护事项。
六、有关急难之救助事项。
七、各站替代役、驻卫警察、清洁人员之管理事项。
八、其它经管理处指定之事项。
第12条 本处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13条 本处课室主管及管理站主任承处长、副处长之命综理各该单位业务。
第14条 本处秘书、技正、专员、技士、课员、技佐、办事员、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5条 本处处务会报由处长主持,副处长、秘书、技正、各单位主管及站主任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16条 本处公务处理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17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