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资金追踪问效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投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效果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投资责任,2003年11月26日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资金追踪问效暂行规定》(赣计投资字[2003]1136号),现已印发给各设区市计委,省直有关单位,请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资金追踪问效暂行规定
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资金追踪问效表(略)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资金追踪问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委下拨(下达)的投资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通过我委下拨(下达)的投资资金,适用本规定:
(一)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省基本建设投资;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
(四)由省统贷统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五)其他专项资金。
以上投资资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安排下达,省计委为牵头单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投资资金追踪问效工作依照委内各处室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
委投资处负责投资资金追踪问效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第四条 凡属本规定第二条确定范围的投资资金,均应填报'投资资金追踪问效表'(下称'报表')。
第五条 '报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实施期间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填报一次。所填报'报表',应经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按项目隶属关系,所填'报表'由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计划部门,由同级计划部门核准后,逐级上报省计委。
第七条 委内有关业务处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报表',经核实后,交委投资处综合汇总。委投资处将综合汇总情况书面报告委领导。
第八条 经核实汇总的'报表',是考核投资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依据。有关业务处向委投资办公会提交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建议方案时,应同时说明已安排下达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对已安排下达的项目未达到计划要求的,有关业务处应及时督查。
项目实施完毕,委有关业务处应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并作出资金使用效果评价。已安排资金使用效果与各地、各部门今后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九条 国家安排的项目资金对调度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