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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三、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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