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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2003年省政府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对全省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明确了原规定的减免政策,按系统分别下发了有关文件。然而,近几年来,国家和省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加大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的力度,出台了有关政策规定,由于这些减免优惠政策涉及范围广、部门多、幅度大,有长期政策也有阶段性措施,有具体标准也有原则要求,所以在这次核定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文件中没有具体涉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文件列出(附后),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在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收费票据核销的工作,及时办理有关减免政策的审批或上报手续,并监督执收部门认真落实。同时,对本地区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把减免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企业和群众。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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