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三峡水库水质安全,根据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的接受和调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报告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及运行期间重大水污染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库135米蓄水和运行期间涉及的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河段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的;
(二)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的;
(三)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或影响社会安定的;
(四)引用长江水,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的;
(五)发生的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 由长江委负责水文观测的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由长江委负责报告。
其它河道内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部,同时抄报长江委。
第五条 长江委所属水文基层单位应加强观察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水体出现异常现象(包括水质变色发臭、死鱼、大量泡沫、大面积油污等等),以及发现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水质异常恶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文局和水资源保护局。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水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并抄报长江委。
第六条 水资源保护局应向社会公开重大水污染事件举报电话和联系人名单,保证通讯24小时通畅。
第七条 长江委所属各单位发现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表格附后),并进行初步核查,将结果逐级上报长江委,同时通报水资源保护局。如有必要,应采取措施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将发展情况及时报告。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及时商长江委水文局,通知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水文局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同时组织开展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如若污染事故为海损事件,应及时与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通报情况。
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立即进行应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水资源保护局。
第九条 水资源保护局在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上报长江委。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长江委对重大水污染事件核查后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长江委同意后,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资源保护局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七日内,向长江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四)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五)水污染事件中违反水资源保护法规的事实
(六)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报告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应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由长江委或授权水资源保护局统一发布。未经长江委同意,长江委所属其他单位不得向媒体提供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材料。
第十四条 对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由于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长江委所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媒体不适当发布消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