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邮电科学技术秘密,加强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项目保密审查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88)国科密字005号《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科技保密审查的范围
凡参加下列的科技活动,都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审查。
(一)参加各种到国外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含涉及科技内容的工业展览会下同)、博览会及科技表演会等;
(二)参加各种在国内举办的接待外宾参加和参观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科技表演会等;
(三)以各种形式参加在国内、国外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科技表演会等。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和原则
(一)保密审查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科学技术保密条例》以及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关于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进行科技保密审查的通知》和《邮电部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二)保密审查的原则
凡因参展或表演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技项目,都不能参加展出或表演:
1.展出后,可能会被他国获取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的;
2.展出后,有损于国家的声誉和形象的;
3.展出后丧失或削弱我国在其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影响国家科技优势和实力的;
4.展出后,影响其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5.技术来源于特殊渠道,展出后可能引起国际纠纷,或影响我国科技情报渠道安全的。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四条 对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及科技表演项目的保密审查、审批工作,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组织,会同外事司、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组成保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批准件盖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各参展项目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筹展工作中,必须事先填写《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审查申报表》按行政隶属关系先报经主管局(司)、院、总公司审查同意后,在参展前两个月,报部科技司进行保密审查和审批。
(二)经审查批准展出的项目,由科技司开具《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并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审核。主办单位凭《证明书》到有关单位办理涉外手续。
(三)在《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限内,在不改变参展内容的条件下,《证明书》可多次使用。
第六条 部各有关单位在组织涉外科技展览、博览会及科技表演会等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科技保密审查手续。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以及未经科技保密审查批准,擅自对外展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泄露科技秘密程度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大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附统一的《技术项目涉外参展科技保密审查申报表》和《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式样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邮电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