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市政府对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剥离一批”的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第二批清理整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人事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人防办、交通局、房地局、财政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科技局、牧业局、价调办等16个部门,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取消长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向农民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2、取消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农民收取的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3、取消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取的土地公告费。
4、取消长春市药监局收取的医药企业公告费。
5、取消长春市河道管理处向农民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6、取消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7、取消长春市房地局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收取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费。
8、取消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向农民收取的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9、取消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向运输企业和个人收取的条码交费卡及补办工本费。
10、取消长春市人事局《奖励证书》工本费。
11、取消长春市人事局《工作日记》工本费。
12、取消长春市人事局《公务员培训证》工本费。
13、取消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符合征地条件的“农转非”人员落户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二、暂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暂停长春市水利局向企业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
2、暂停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向印刷企业收取的印刷管理费。
3、暂停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向书报刊(亭)收取的书报刊管理费。
4、暂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修理和更换驱动轮胎计量检定费。
5、暂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早晚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费。
6、暂停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的政府采购业务费。
7、暂停长春市新闻出版局向出版刊物单位收取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审读费。
8、暂停长春市林业局收取的林业建设保护费。
9、暂停吉林省省会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
10、暂停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企业收取的技术合同登记费。
11、暂停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向用地单位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12、暂停长春市林业局收取的《木材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13、暂停长春市林业局向企业收取的《木材采伐许可证》工本费。
14、暂停长春市林业局向企业收取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15、暂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工本费。
16、暂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许可证》工本费。
17、暂停长春市人事局向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工资手册》工本费。
18、暂停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事业单位收取的聘用制干部续聘费。
19、暂停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事业单位收取的聘用制干部调转手续费。
20、暂停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企业收取的联合招聘费。
21、暂停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事业单位收取的聘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表格费。
22、暂停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机关、事业单位收取的出国政审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降低长春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由建安工作量的1.8‰降为1.5‰。
2、降低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向业户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准营证、警示牌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90元降为70元。
3、降低长春市牧业管理局畜禽及畜产品检疫费标准。其中畜禽检疫费:猪由10元/头降为6元/头;禽类(兔)由0.25元/羽降为0.20元/羽;犬、羊由5元/头降为3元/头;牛、鹿、马、骡、驴由22元/头降为15元/头。畜禽产品检疫费只对“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按货值的0?7%降为0?49%。
4、降低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个人收取的求职登记费。标准由5元/人降为2元。
5、降低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收取的展位费(普通),标准由(普通)200元/位降为100元/位。
6、降低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向个人收取的人才素质测评费,标准由150元/位降为80元/位。
7、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锅炉安装检验费,标准按工程总造价的1%降为按工程总造价的0.6%。
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费,标准由96元/台降为90元/台。
9、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瞳距仪检定费,标准由168元/台降为100元/台。
10、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眼压计检定费,标准由152元/支降为102元/支。
1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半导体点温计检定费,标准由64元/支降为50元/支。
12、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光学高温计检定费,标准由240元/支降为150元/支。
13、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磁电式转速表检定费,标准由520元/只降为400元/只。
14、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水流量标准装置检定费,标准由1560元/台降为1100元/台。
15、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100L钟置式气体流量装置检定费,标准由1360元/台降为1000元/台。
16、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50L钟置式气体流量装置检定费,标准由1080元/台降为900元/台。
17、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动Ⅱ型压力变送器检定费,标准由336元/台降为300元/台。
18、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动Ⅲ型压力变送器检定费,标准由640元/台降为500元/台。
19、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火焰光度计检定费,标准由400元/支降为300元/支。
20、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检定费,标准由1024元/支降为800元/支。
21、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脑电图机检定费,标准由800元/台降为500元/台。
22、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三相四线电能表检定费,标准由48元/只降为40元/只。
23、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三相三线电能表检定费,标准由56元/只降为45元/只。
24、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压互感器检定费,标准由120元/台降为100元/台。
25、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电流互感器检定费,标准由144元/台降为120元/台。
26、降低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下岗职工、低保户和残疾人公用电话计费器检定费,标准由64元/台降为20元/台。
27、长春市运输管理处对农民行驶公路的拖拉机按月费额的20%计征养路费。
28、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持有下岗证、低保户证、残疾人证的经营业户使用的秤减半收取计量检定费。
29、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下岗职工减半收取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
30、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我市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个人办理委托检验,减半收取委托检验费。
31、长春市人防办对民政福利项目(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32、长春市人防办对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等建设项目,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33、长春市人防办对经济适用房、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宅部分,减半收取人防结建费。
34、长春市人防办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免收人防结建费。
35、长春市人防办对因遭受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人防结建费。
36、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享受特困待遇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免收生产许可证费。
37、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消费者购买眼镜的委托检验,免收检验费。
38、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低保户免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
39、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群众来信来访,需现场环境监测和突发性环境事件免收监测费。
40、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环保“三同时”项目审批或年检免收工本费。
四、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收费项目
1、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取的档案查询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2、长春市土地评估所收取的土地评估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收费管理。
3、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复检费中的弹性收费执行最低限。
4、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在发证或年检时严禁指定业户购买音像制品等。
五、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切实把清费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清理整顿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违反《通知》精神,继续乱收费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公布取消、暂停的收费项目,企业、消费者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全市各界要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进行广泛监督,对乱收费行为要进行投诉举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长春市软环境办公室投诉举报电话:7660909
长春市物价局投诉举报电话:12358
长春市财政局投诉举报电话:8562831
本《通知》自2004年 5月31日起执行。
本文件解释权在长春市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