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更正普通高级中学代收费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政纪律处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鄂纪发[2001]27号)关于中小学代收费的的有关规定,我省中小学代收费的范围是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因此,《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农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13号)中第二条第(三)点中“由学校统一订购代收的课本费(含作业本费、资料费)”规定停止执行,以2004年5月24日湖北日报“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农业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涉农收费项目目录的公告”中农村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公示内容为准,即课本费(含作业本费)。其他规定不变,仍按鄂财综发[2004]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