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关于卫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卫生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通过下列措施促进在公共卫生事业和医学、药学科学方面的合作:
(一)交流医学方面的情报;
(二)互派医生、科学家、管理专业人员和非医生的保健人员;
(三)互派人员参加科学会议和讲座;
(四)促进和加强医学院校、研究机构、医院和康复机构以及医学刊物出版机构之间的联系;
(五)交流药用植物疗法和研究工作的经验。
二、对第一款规定的各项措施,缔约双方经过协商可予补充或修改。
一、缔约双方根据本国具体条件及需要,派出代表每两年商定一次执行本协定的计划。
二、为制定上述计划和解决在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缔约双方派代表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会晤。会晤也可在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三条规定的会晤之际进行。
三、缔约双方可委托由他们指定的单位处理具体问题。
在执行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各项措施时,派出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这些人员在该国境内的食、宿、交通费。
本协定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二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
卫生部部长 青年、家庭、卫生部部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