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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铁路集团公司、市供销社: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1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落实国家规定的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中关于“地方铁路及地方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按照不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并低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原则,重新核定农用化肥运价”的要求,市铁路集团公司承担运输的农用化肥运价,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81号)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 
  二、市铁路集团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公示规定运价,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 
  为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降低流通费用,更好的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农用化肥流通体制发展和改革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执行统一运价的正式营业线和运营临管线继续对农用化肥实行优惠运价。 
  实行特殊运价的国家铁路特殊运营线、临时运营线及中央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统一改按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执行,继续实行分段计费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地方铁路及地方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按照不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并低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原则,重新核定农用化肥运价。具体计价形式和价格水平,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铁路法》确定的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二、《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三、凡具有农用化肥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经铁路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托运农用化肥时,托运人应当同时出具托运人和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经持证企业盖章确认,其中“经营范围”一栏应当包括“化肥”(或“复合肥”)。 
  出口化肥及用于工业生产的化工品(不含用于混配复合肥生产的化肥)不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货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采取出具虚假证照等欺诈手段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或变更农用化肥用途的,由相关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执行中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应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 
  五、各铁路运输企业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农用化肥,必须严格执行优惠运价。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化肥运价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相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附: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 
 
 
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 
 
  硫酸铵、尿素、氯化铵、碳酸氢铵、氰氨化钙、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肥料级磷酸氢钙、氯化钾、硫酸钾、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硝酸钾、硝酸铵钙、钙镁磷钾肥、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注:货主实际填报的货物品名中完整包含上述农用化肥名称,附加文字主要是对上述农用化肥品种性态、用途进行说明的,也按上述农用化肥品种执行(用途说明为非农业用途的除外)。 
  如“涂层尿素”应按“尿素”执行;“农业用碳酸氢铵”应按“碳酸氢铵”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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