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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疏导保康县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我市保康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襄价管字[2004]14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要求,现将保康县电价调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你们结合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件和鄂价能交[2004]138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考虑到国家调整我省趸售电价以及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农网低压维护费标准,决定提高保康县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7分钱(含税);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农业排灌用电价格这次不作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非普工业电价增加中小化肥电价子目。具体销售电价见附件(单位:元/千瓦时)。 
  二、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中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每千瓦时1.18分钱(另外原电建基金改农网还贷基金后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变);列入销售电价中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钱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按规定征收,且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 
  三、原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不包括后续加工、储藏等环节)改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仍按现行规定电价执行。 
  五、按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由我局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后确定执行。 
  六、同意该县暂不执行分时电价方案。 
  以上内容从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电价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保康县销售电价表(略) 
 
 
湖北省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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