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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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