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区安全评价单位,请在2月1日以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附: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单位接受委托,依法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可收取安全评价费。
二、施工企业安全评价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施工企业安全评价费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企业类别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元)
总承包特级企业
20000
总承包一级企业
15000
总承包二级企业
10000
总承包三级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5000
劳务分包企业
2000
四、安全评价活动中收取评价费后,安全评价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管理,安全评阶单位必须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