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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复核审计报告和受理申诉事项的试行办法

  根据《审计署“三定”方案》和《审计署工作规则》的规定,经署务会议决定:法规司负责复核署内各审计司、各派出机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受理署内各审计司审计、复审的被审计单位的申诉事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复核审计报告
  (一ぉ对象和范围:
  复核经署内各审计司、各派出机构审计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系指:
  1.国务院领导交办查处的;
  2.署领导决定复核的;
  3.拟将审计结果上报国务院或准备通报的;
  4.违纪金额中应缴财政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5.查出部、省级领导负有直接责任,并拟对其给予经济处罚的;
  6.拟将当事人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ぉ复核重点:
  复核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审计报告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运用是否正确;审计结论的定性是否准确;所提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三ぉ工作程序:
  1.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对重大审计事项审计基本结束时,将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一般只需注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标题、时间、文号、条款即可ぉ、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材料的复印件,送法规司。与之有关的其它资料,法规司可临时调阅。
  2.法规司在复核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应与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充分交换意见。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材料不够完整等情况,建议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负责补充修正。
  3.法规司对审计报告复核后,提出复核意见,报送署领导和署审计业务会议,抄送有关审计司或派出机构。
  (四ぉ复核时间:
  法规司收到审计报告后,一般应在十天左右对审计报告提出复核意见。

  二、受理申诉事项
  (一ぉ对象和范围:
  1.被审计单位对署内有关审计司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事项;
  2.被审计单位对署内有关审计司的复审结论和决定,提出的申诉事项;
  3.被审计单位对署内有关审计司受理申诉后所做的答复,提出的申诉事项;
  4.署领导交办的其他申诉事项。
  (二ぉ工作程序:
  1.法规司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书后,应对申诉的理由、事实和要求,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2.法规司对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诉事项,提出理由,报经署领导批准,通知申诉单位。
  3.法规司对决定受理的申诉事项,应向有关审计司详细了解情况,调阅有关材料,充分交换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署领导审定、批准后,与申诉单位代表会面,听取申诉单位对初步处理意见的反应和要求,并作出记录,报告署领导。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进一步调查研究。
  4.法规司对申诉事项调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业务会议或署领导批准,答复申诉单位,抄送有关审计司。
  (三ぉ办理时间:
  法规司收到申诉书后,一般应在二十天左右提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在复核审计报告和受理申诉事项的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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