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和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整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出租科室”和“外包科室”等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采供血机构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和医疗服务市场整顿治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和督查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
(1)各地对所辖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和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情况;
(2)各地对医疗服务市场特别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
(3)全省采供血专项整治暨规范管理现场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4)对省卫生厅有关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督办要求落实的情况。
2、采供血机构:
(1)血源队伍管理的情况;
(2)采供血工作制度落实的情况;
(3)传染病疫情报告及一次性采血输血器材采购、贮存、使用后消毒毁型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等违规行为;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情况。
二、验收和督查时间
2004年12月20日至25日
三、验收和督查方法
本次验收和督查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由省卫生厅法监处、医政处、中医局、血管办和省卫生监督所组成联合验收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市州抽查市本级的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并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每个市州随机抽查一个县市,并检查一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中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和一个中心卫生院,并对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执业行为进行检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卫生厅采供血机构专项整治验收检查和医疗服务市场整顿治理专项督查组成员名单
组别组长检查人员检查地点
第一组黄劲松彭裕连、陶学永、董林岳阳、株洲
第二组何汉文黄俊章、王智纯(女)张家界、常德
第三组钟磊石王俊、尹澎(女)怀化、湘西州
第四组刘祖贞郭健君、熊志高永州、衡阳
第五组李世忠余新民、王应龙、苗强湘潭、郴州
第六组黄跃建王军华、左向红(女)、刘德辉娄底、邵阳
第七组陈卫红李群(女)、仲烊(女)长沙、益阳
全省采供血机构专项整治验收检查单位名单(共22个)
1、长沙市(1):长沙市血液中心
2、湘潭市(1):湘潭市中心血站
3、株洲市(2):株洲市中心血站,醴陵市单采血浆站
4、衡阳市(1):衡阳市中心血站
5、永州市(1):永州市中心血站
6、郴州市(1):郴州市中心血站
7、邵阳市(2):邵阳市中心血站,武冈市基层血站
8、娄底市(1):娄底市中心血站
9、岳阳市(3):岳阳市中心血站,君山单采血浆站,屈原单采血浆站
10、益阳市(2):益阳市中心血站,南县中心血库
11、常德市(2):常德市中心血站,石门县单采血浆站
12、张家界市(1):张家界市中心血站
13、怀化市(2):怀化市中心血站,怀化单采血浆站
14、湘西州(2):湘西州中心血站,龙山县中心血库
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采供血机构专项整治验收检查和医疗服务市场整顿治理专项督查表
受检单位:(卫生局)
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备注
1、对所辖采供血机构执业行为和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情况
2、对医疗服务市场特别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监督检查情况
3、全省采供血专项整治暨规范管理现场会议精神落实情况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4、对省卫生厅有关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督办函落实情况
湖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督查表
检查人员签名:检查时间: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带回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和承包科室是否
若存在对外承包出租科室情况,请记录下列资料:
1、承包者姓名:属于:本单位职工非本单位人员
2、签定承包或出租合同:有无,(有合同者复印带回)
3、管理方式:单独药房、单独化验室、单独收费
4、合作方式:投资医疗设备、出租场地、承包科室
5、上缴管理费:每月(季、半年、年)缴纳一次,费用为元
6、出租外包科室工作人员构成情况:管理人员为本单位职工非本单位职工
7、医务人员:本单位职工人数非单位职工人数
8、收费人员:本单位职工非本单位职工
二、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是否
请详细记录下列资料
1、超范围诊疗科目:
2、尚未开展的诊疗科目:
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
核查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并请详细记录下列资料:
1、无医师资格证书者:总人数:并记录其姓名:
2、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注册者:总人数并记录其姓名:
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但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注册的情况不相符者:总人数 并记录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