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抚恤金如何计发等几个具体问题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死亡时的工资收入中生活补贴按何标准计算从何时起执行问题的请示》[沪民优(89ぉ第4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保留军籍ぉ死亡时,发放一次抚恤金时应将中央军委(1985ぉ8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30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

  二、军队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无军籍ぉ和退休干部死亡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将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

三、未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工资收入,是指职务薪金、行政级别薪金和生活补贴三项之和,而无军龄(含工龄ぉ薪金。
  四、离休和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将国发[1985]6 号文件规定发给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计算在内。优抚局《关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后抚恤金计发问题的复函》(〈86〉民优字47号ぉ,由国家发给每人每月17元的补助费不纳入其基本工资计算的规定不再有效。

  五、上述规定,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