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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招工有关问题的请示》(湘民优字[1991]第7号ぉ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三十二 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不仅指家居农村的现役军人中的革命烈士家属,也包括家居农村的其他革命烈士家属。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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