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及资料报送期限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地矿厅:
  你省赣榆县地质矿产局《关于对限期不报送资料予以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1994)财预字第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每半年结清一次(当年7月31日结清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下一年度的1月31日结清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具体纳费期限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加以规定。

  二、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