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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办法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和《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为吸引和稳定人才,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青政[1984]32号文件规定,享受学历浮动工资满8年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 
  二、2004年9月30日在职并符合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和青劳人薪字[1992]344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且浮动期已满8年转为固定的工作人员(含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固定两档浮动工资的人员),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再浮动一档工资,其档差按本人现行职务工资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执行。 
  现正在享受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待现行浮动工资满8年转为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档差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或通过考核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被所在工作单位聘任的工人,未取得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比照具有中 级职称的人员,在本人现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今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享受浮动工资。 
  五、调动工作的人员(含在调出单位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及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土官(兵),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的浮动期及转为固定的时间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六、工作人员离休、正常退休时,其享受的浮动工资列入离退休费基数问题仍按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此次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 
  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增资花名册(略)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浮动工资审批表(略) 
 
 
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队伍,鼓励工作人员长期在青海工作,决定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青工作满二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在青工作满四十年的,再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二、在青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按以上办法固定晋升的工资,离退休时可列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 
  1、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增资计划表(略) 
  2、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增资花名册(略) 
  3、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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